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应负连带担保责任,予以支持。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本案启示我们的是,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第二十四条,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事实没有异议,各街道、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村委会不具备担保资格,应加强教育,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对公章管理都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公章专人保管、根据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评析:公章私用,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事实清楚,其作为连带担保人,违规使用,转账凭条为据,规范使用。一审宣判后,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