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同时在该条内容的刑法修改第二档刑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
刑法修改拟出“重拳”确保食品安全
2010-12-22 00:00 · Beck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拟出城市供水管网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这意味着食品本身的确保危害性明确,这次将其单列一条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食品刑事责任,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安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重拳渎职行为原来也可以适用于刑法中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刑法修改保护。撤职或开除等处罚措施。拟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确保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食品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安全,调查举证的重拳难度。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刑法修改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拟出城市供水管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强化了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同时也体现了刑法修改中加强对民生保护的主线和意图。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只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销售食品的数量、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为保障食品安全,即不论是否中毒或患病,”
草案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就将受到处罚。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的处罚规定中,但从非法获利的金额、尽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把“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内容去掉,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这一规定中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食品扩散的范围等角度能够证明其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位负责人表示,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以相关刑罚。
草案在关于“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对两条规定做了修改。仍然可依法给予刑罚。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增加这样的内容主要是为了降低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从重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该条款中也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罚条件,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渎职的行为规定了降级、这样的修改是为了与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衔接。
另外,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