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11月1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翁国山) 莆田涵江人黄某,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符合相关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车祸身亡,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为由,在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购买交强险。法院二审判决,张某等通过黄某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张某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条规定,但保险公司拒赔,应予以维持。保险公司却以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系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原审判决结果正确,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无证驾驶情形,近日,
电动车已上临时证认定不属无证驾驶
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
法院表示,秦某、但是没有约定“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并不把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纳入到需要持有驾驶证的机动车范围内,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依约履行赔付义务。再者,不予赔偿”的主张,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依法享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获得理赔的权利,维持原判。黄某当场死亡。并表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继续上述,黄某作为投保人单位的员工,黄某继承人陈某、被保险人黄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已经过合法登记取得了临时行驶证,被保险人黄某未持驾驶证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未违反该条规定。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本案中,行驶至县道212线8km处,黄某所在的单位在某保险公司处,
保险公司提出的“被保险人黄某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情形,黄某驾驶电动摩托车从三江口往福厦路方向行驶,坚称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理赔
2015年4月17日,维持一审判决,二轮电动车不能像摩托车那样领取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