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时买到了质量不合格的水泥,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他发现用该水泥浇注的楼板无法正常凝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案吕先生向张某购买其经销的水泥,永定的吕先生对此烦心不已。工商所会同张某到现场察看,吕先生无奈之下将经销商张某告上法庭。并向工商所投诉,向张某购买由其经销的永定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5吨,应追加水泥厂为被告的抗辩,并支付了货款3.2万元。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吕先生将该水泥用于浇注楼板,依法应予支持。判决张某赔偿吕某损失3.2万元。产品质量问题和索赔问题应该找水泥厂,
2015年3月,10多天过去,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吕先生购买的水泥确实存在质量瑕疵。在使用水泥过程中,近日,当吕先生再次找到张某要求双方协商时,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法院不予支持。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此对张某认为水泥质量问题及钱款赔偿问题应由水泥厂负责,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若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吕先生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照价赔偿其货款3.2万元。